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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国照明学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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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协对新时代科普工作的要求,推动照明领域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与认定管理办法》,中国照明学会面向照明领域开展中国照明学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并择优向中国科协推荐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凡自愿为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且具备相应工作条件的各类法人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均可申报中国照明学会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条件包括:

(一)愿意服从中国照明学会业务指导和管理。

(二)具有明确的科普服务宗旨、开放服务和安全管理等制度。

(三)拥有开展照明科普活动的专兼职人员队伍。

(四)具备一定规模的用于科普活动的专门场地、场所。

(五)能够为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提供经费支持。

二、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申报单位自愿填写《中国照明学会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经中国照明学会单位会员、中国照明学会分支机构、省市照明学会三类推荐单位中的一家推荐后,报送至中国照明学会秘书处。

(二)评审。中国照明学会将依据《中国照明学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评议,确定中国照明学会科普教育基地拟认定名单。

(三)公示和命名。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经中国照明学会审定批准后,授予“中国照明学会科普教育基地”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三、材料报送要求

请申报单位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cies19870601@163.com,纸质版盖章材料原件2份邮寄至中国照明学会秘书处。

联 系 人:毕小曼 

联系电话:010-65812194

官方网站:www.cies.ac.cn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16号5层中国照明学会秘书处

附件:中国照明学会科普基地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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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照明学会

2024年4月11日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与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为做好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工作,动员鼓励社会多元主体广泛参与、提升科普公共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由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农业、安全、自然资源、旅游等领域机构兴办,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科普和教育功能的示范性场所。包括以下六类: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建设用于面向社会和公众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科技文化教育与传播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科技馆、自然博物馆、专业领域科普场馆、青少年科技场馆。

(二)教育科研与重大工程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国家科技资源、科技成果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教育、科研机构、大科学装置、重大工程以及医疗机构的场所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研机构等内设的科普场馆、实验室、工程中心、科学观测台(站)等。

(三)“三农”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先进农业技术和成果、农业教育科研设施、农业试验示范基地等服务农业、农村发展、提高农民科学素质的科普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农业种养殖繁育基地、综合试验示范基地、农业创业创新基地、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园、农技培训基地、农业观光体验园等。

(四)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依托科技成果、研发资源、生产设施、产品等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具有科普功能的企业展厅、研发设施、生产制造设施等。

(五)自然资源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利用动植物、生态、地质地貌等自然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园区和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动物园(海洋公园)、植物园、主题公园、森林、湿地、地质公园、自然遗产等。

(六)其他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利用人文、历史、艺术等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文博展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文化馆、书院、历史文化遗产等。

第三条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创建与认定

第四条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以促进全民科学素质提升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为目标,旨在组织、鼓励各类机构参与科普活动,按照新发展阶段科普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依托各地域和各领域的资源禀赋、基础条件等资源要素,通过深化科普供给侧改革,不断提升全社会科普公共服务能力和质量。

第五条  为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各类法人单位,均可自愿按照《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条件》(以下简称《认定申请条件》,后附)开展创建工作,适时申请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

第六条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由《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实施成员单位、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三类单位负责推荐。推荐单位负责组织动员、指导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工作,按照《认定申请条件》推荐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认定申请。

第七条  申请认定程序。

(一)推荐。申请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机构可任选第六条规定的三类推荐单位中的一家提交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推荐后方可参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每个推荐单位按照推荐名额和《认定申请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遴选,确定推荐顺序。

(二)初评。中国科协依据《认定申请条件》对被推荐的申请单位(机构)情况进行初评,对申请单位(机构)实地抽检。 

(三)终评。中国科协组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专家委员会,按照《认定申请条件》评议确定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建议名单。

(四)公示和命名。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中国科协予以认定命名“全国科普教育基地”,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每五年认定一批。期间视创建情况,进行补充认定。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有效期从认定命名年份起截止至该批次结束年份。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中国科协是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管理和宏观指导部门,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推荐单位承担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日常工作指导职责。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应自觉接受推荐单位和中国科协工作指导与考核,主动及时报告科普绩效自评报告等资料。

第十条  中国科协和全国学会、各级科协、各有关部门要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必要条件,提供必要支持,不断提升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发展建设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鼓励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推荐单位将科普教育基地工作纳入系统内业绩认定范围,对科普业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宣传推介。

(一)中国科协组织相关专家调研考察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对基地创建和发展提出指导意见。开展科普实践案例和标准研究,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规范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二)中国科协建设全国统一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信息化平台,服务各级各类科普教育基地管理,汇聚共享基地数字科普资源,促进科普公共服务智能泛在、资源共享。

(三)建立科普教育基地定期交流培训机制,跨类别跨领域举办交流培训,提升专兼职科普人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支持科普教育基地跨界跨地域联合开展主题行动(活动),整合资源,打造具有号召力、影响力和示范性的科普教育基地活动品牌。 

第十一条  加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绩效管理。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负责开展年度科普绩效自评,自评报告须在基地单位网站(或新媒体平台)、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信息化平台等向社会公开。中国科协负责组织年度自评报告抽样检查和定期调研评估等工作,检查评估结果作为终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中国科协组织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终期考核,终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终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基地,经相关程序可直接认定为下一批次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终期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基地,可直接进入下一批次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申请认定的终评程序,终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不得参与下一批次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科协可在有效期内撤销其“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命名:

(一)单位(机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二)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三)不具备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认定基本条件或不能履行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职责;

(四)不参加终期考核或连续两年不参加科普绩效自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科协办发普字〔2014〕39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科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