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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时间: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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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照明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照明学会,英文译名:China Illuminating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CIES。

第二条 中国照明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照明领域的科技工作者、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照明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照明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照明科技工作者及会员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照明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照明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科学文化氛围,推动我国照明科技事业的进步和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专业性、先进性和群众性,把广大照明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学会支撑单位是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先进技术和经验;

(三) 选派专家作为国际相关组织的成员,积极参与国际照明领域学术活动;

(四) 组织或推荐照明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国家相关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

(五) 组织或推荐专家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积极参与国家承接的国际多边或双边协作项目的论证及实施工作;

(六) 接受政府职能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价、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专项调查及论证报告、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七) 开展针对会员和照明领域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照明领域的“中照照明奖”科技奖励,发现、培养和举荐人才,促进照明科技创新发展;

(八)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举办照明科技展览展示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九)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照明科技书刊及相关音像制品;建立中国照明网,开展国内外的专业信息交流及信息服务工作;

(十) 反映科技工作者和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 开展与台湾及港澳地区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照明科技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 兴办符合学会章程规定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履行批准程序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学会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学生会员、外籍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普通会员:

1.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照明事业的科技工作者;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照明事业一年以上,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照明事业二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照明事业三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照明事业五年以上,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3.从事照明科学与技术实际工作多年,有丰富实践经验或较大贡献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富有照明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和成果的管理人员。

(五)高级会员

凡学会普通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学会高级会员:

1.曾任或现任学会理事,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委员及省、市照明学会正、副理事长,秘书长;

2.具有高级及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照明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3.对照明事业有较大贡献的专家、学者或企业家;

4.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照明工作二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照明工作三年以上,或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照明工作六年以上的科技工作者或管理人员。

(六)学生会员

凡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从事与照明领域有关专业学习的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均可申请为学生会员。

学生会员学业期满,在未成为学会普通会员前,仍保持学生会员身份。

(七)外籍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八)单位会员

凡与学会专业相关,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生产、设计、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愿意与学会建立联系并能积极支持学会活动,均可申请为学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积极参加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 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弘扬科学精神,遵守职业道德;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经学会提示或通知后一年内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及时予以公布。个人会员触犯刑法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单位会员被撤销和注销登记的,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学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照明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会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学会工作进行监督。监事会由3至7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2人,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学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 监督学会及负责人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六) 对学会成员违反学会纪律、损害学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处理并监督其执行;

(七) 对学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六条 学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学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学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11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